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可以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占补平衡的,从其规定。土地整治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农民生产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土地整治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在土地整治过程中,不得片面追求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不得降低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