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超出投资范围和标准列支土地整治资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