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后期管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土地权利人办理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