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投资建设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