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投资建设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