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按照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评审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