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