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