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第六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实施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增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储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各类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应当重点突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