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擅自以高新区名义从事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