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财政用于发展高新技术经费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