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收费等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