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企业投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的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由投资各方约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