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企业投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的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由投资各方约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