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地、投资融资、信息、管理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