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特许经营第五十条已修改特许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