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特许经营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内容;(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三)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营设施、项目危及公共安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