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内容;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营设施、项目危及公共安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