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特许经营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