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