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车计程计价器未按照规定周期检定或者超周期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电话计时计费系统装置、大型衡器、燃油加油机等其他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周期检定或者超周期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