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