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