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