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实施考核;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