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授权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计量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量保证体系和公正性保证措施;(三)配备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