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已修改公民可以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规定,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