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