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