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收支情况和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