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金融机构第二十四条有效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升级为区域性总部或者注册为法人机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