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目标是促进两岸金融合作,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形成联结漳(州)泉(州)、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金融集聚区、试验区和示范区。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坚持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统筹规划、先行先试,突出特色、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