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金融市场第十九条有效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两岸贸易投资结算需求的金融产品,完善对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在厦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关联机构开展两岸融资担保业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