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金融市场第十五条有效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投资贸易业务发展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理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制度,建设对台离岸金融市场。支持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推动具备离岸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本市设立离岸业务分支机构。鼓励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