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被扣押的物品属于非法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解除扣押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其部门政务网站等公开的媒体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