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并附下列材料:

(一)移送书;

(二)处罚建议及相关依据、理由;

(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材料;

(四)技术鉴定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应当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或者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