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开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

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健康、文字规范,保持完好、美观,摆放安全;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违反本条规定涉及办理假证、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