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不得使用音响器材招揽生意;
(五)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炭火等易产生油烟的方式进行烧烤。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使用炭火烧烤的,没收其经营工具。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