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建(构)筑物外立面综合整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每三至五年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或者修缮一次;用于个人居住房屋外立面的清洗、修缮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其他建(构)筑物的清洗、修缮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临街商店门面应当保持美观, 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色调、风格;现有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四)不得擅自在外墙面开门、开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和大小;
(五)信鸽会员搭建鸽舍应当美观、整洁、牢固,符合搭建鸽舍的规范,不得妨碍居民生活。
违反前款第四、第五项规定的,城市管理、房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