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