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禁止占用文物保护单位。已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承担保护维修责任。并同建水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接受县文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应立碑刻文,设置标志,标明保护范围。禁止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禁止毁坏和移动保护标志。对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点,应当造册登记,划定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