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已建住宅未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改造,具体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