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权擅自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