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的;(二)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