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及卫生管理档案、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公布检测结果;委托有资质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每六个月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