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适用本条例。

从事自建设施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户,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