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质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的水质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负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