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每月向社会公布水质信息。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健全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制度。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