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供水调度和工程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临时限水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