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及相关统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生产、生活用水,并接受城市供水、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