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属登记第二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当事人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登记文件:(一)房屋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二)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书。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