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属登记第十六条已废止新建房屋的,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由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交第(一)、(四)项文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