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改的,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资料报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