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改的,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资料报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