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对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通信、输电线路、铁路、公路、输油输水管道、地下电缆和微波增音站等军事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一定距离内,进行挖沟、挖沙、取土、爆破、钻探等活动的,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